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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该不该为员工的意外死亡“买单”?

作者: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信息来源: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 发布时间:2020-7-14
阿峰是一家美发店新入职的员工,店长还叫不全他的名字,老板对他更不熟悉,但一起从天而降的意外事件,让大家永远记住了他。

凌晨三点多,阿峰死在了店里。


照理说他是包吃不包住,但刚到这里上班,人生地不熟,老板网开一面,安排他住在了店里。


结果天有不测风云,入职才二十多天就发生了意外。


虽说是个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造成的猝死,但由于死在工作场地,家属不管这些,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八十万,否则要抬尸闹事。


老板从没遇到过这种事,找到我咨询,当我问到有没有为阿峰买社会保险时,老板一脸懵逼。


在美业,没有几个老板会为员工办理社保,员工也没有这样的意识。


1、是否属于“因公死亡”?


“因公死亡”是工伤的一种。


是不是构成工伤,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结合到本案,只需要关注到两种: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且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简称“三工”。


第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需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即“两工”。


如果符合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与赔偿,而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人单位只要给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就相当于参与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众筹”,劳动者发生意外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用人单位不用掏钱“买单”。


根据以上两个条款分析,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种情形,阿峰遭受的不是像交通事故、机器安全事故等事故伤害。


虽然属于第二种情形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但他又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他死于凌晨三点,虽然是住在门店,但此时的门店已由工作时间的“工作场所”转化为下班后的“休息场所”)。


故不论是第一还是第二种情形,阿峰都不属于工伤,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老板更无须承担责任。

现在工伤死亡一位员工,起点赔偿是80万。


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必须捆绑在一起缴纳,即“五保合一”),这笔不少于80万的赔偿,就得由老板个人负担。


看来,虽然老板没有为阿峰买社会保险,但阿峰不属于工伤,老板可以豁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工伤是属于“因公死亡”,像阿峰这种“意外死亡”,是不是老板就不需要任何赔偿呢?


2、“意外死亡”需不需要赔偿?


以下的答案可能会让您大跌眼镜。


不属于工伤,那么工伤保险当然就不会赔偿,没买保险的老板也不需另外“买单”。


但问题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像阿峰这种意外死亡,阿峰的遗属原本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这是国家对于死亡职工家属的心理安慰,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阿峰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这笔费用就得阿峰的老板来赔偿!

该赔多少呢?

法律规定


丧葬补助金为相当于4个月的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抚恤金则按员工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的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老板,即使员工“意外死亡”,不仅要赔偿丧葬补助金,还要赔偿抚恤金,作为对劳动者家属的抚恤!


每个省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都不同,具体是以当地人社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例如,阿峰家属走劳动仲裁、打官司,虽然从2019年跨度到2020年,但是他是在2018年死亡的,所以他适用湖南2017年的标准,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270元/月,那么老板还得按照4+1个月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11350元!


但实际呢?阿峰的家属“漫天要价”,硬生生要走了10万元!


三、如何减少老板风险?


员工不管是“因公死亡”还是“意外死亡”,都能从社保基金中获得较高补偿,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这笔支付义务就妥妥地转移给了老板。

建议一、全员办理社保!


为员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也由此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从保险的作用来看,这也是国家给予用人单位的福利,办理社保就是为了分散风险,当真的发生了保险事项,社保基金的效能就发挥出来了!


也别千万舍不得,这笔钱也不是白交,法治越来越健全,员工素质也越来越高,未来美业就是规范与否的竞争,有社保的企业才有竞争力,才更能留住人!


建议二、重视“空窗期”!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牢记这个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最晚期限是入职后的30天。

入职后的30天


由于社保机构的任务较重,申报和实际办理之间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申请进窗到社保实际生效的这一段“空窗期”,用人单位要少安排员工从事出差等工伤风险较高的活动,以防范祸从天降!

建议三  “意外保险”不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完全不同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所以不能用意外保险来替代社会保险,意外保险的保障金额也不是很高,区区数万元的赔偿,对于员工遭受的伤害补偿,不过是杯水车薪!


更重要的是,即使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保险,保险赔偿一般是直接向员工支付,受益人是员工本人,不能因此豁免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所以,正确姿势还是办理社保,再将意外保险作为额外的双重保障!


以上为您探讨了从社保办理的三个方面来降低赔偿风险。


我还想说,就今天的案例而言,还是尽可能不要将员工安排在门店住宿,这个问题涉及多重风险,会要占用很长篇幅,接下来我们再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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