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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长沙市化妆品安全协会”(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sha Cosmetics Safety Association

     缩写名称:CS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长沙地区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组建,并经长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行业统计与分析、行业培训、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协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大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化妆品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

    (三)引导化妆品行业树立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联系与沟通。

 (四)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化妆品安全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政府政策信息、国内外化妆品行业相关科技、产品、市场等信息,引导会员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认证,协助政府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六)举办化妆品展会、讲座、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举办各类适用性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不断开拓市场。

   (七)办好化妆品安全专业刊物和网站,普及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贯彻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传递、反馈同行业和会员的信息,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八)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监督,制定质量管理规范,为化妆品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参与资质审查;制定量化的诚信等级评估细则,组织专家团开展行业自查自纠、交叉检查、行业诚信等级动态评估等工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法人代码等相关证照;

(四)个人会员系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五)从事化妆品相关行业管理的知名人士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的县(市)、区化妆品协会、学会、相关的专业公司、培训学校以及具有良好信誉、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介绍、推荐,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资质证照检查;

      (四)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五)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次以上催缴会费而拒不缴纳或两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将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工作和行业信誉的。

(四)资质证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处对会员资格进行综合性复审,对不符合会员资格者(含主动退会、视为主动退会、除名),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不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新的人选,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人员的变更。变更手续由秘书处办理,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代表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除首任会长、执行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届会长、执行会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执行会长协商提出,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会工作职责,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召开理事会或书面征求理事意见,提出免职或变更人选建议,获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免除、任命。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长沙地区内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管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落实会长、执行会长的指示,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发展会员,做好会员各项服务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五)组织各项培训讲座及相关行业竞赛和技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共计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企业及个人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不享受薪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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